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形勢不斷好轉,但面臨的挑戰依然嚴峻,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也時有發生。
繼網紅火鍋店“哥老官”杭州門店被檢出禁用獸藥后,其紹興店也被通報牛蛙中含有呋喃西林代謝物,而且這批牛蛙已全部售完。呋喃唑酮為禁止使用的藥物,其殘留藥物能破壞人的造血系統,還可能引起人的周圍神經炎,且無特效藥物治療。
無獨有偶,近日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也發布了2020年第52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顯示餐飲行業使用的餐具樣品有95個批次不合格,自洗餐具不合格大多因為檢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而消毒餐具則檢出大腸菌群不合格。
食品安全問題引發關注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于2020年12月8日公布,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次關于食品安全民事糾紛的司法解釋透露了以下十個亮點內容:
01落實首負責任制,避免相互踢皮球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訴請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賠償損失,被訴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產經營者中的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電商平臺自營食品自己擔責
無論是標記“自營”所銷售的食品,還是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銷售的食品,當事人都可以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經營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03強化電商平臺的責任和監督義務
未盡義務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不論是否實際自營,電商平臺都有可能擔責。
電商未對平臺內的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4公共交通運輸承運人要對食品安全負責
無論是否免費,公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旅客可以主張承運人承擔生產者和經營者應承擔的食品安全賠償責任。“不是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食品是免費的”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05明確說明何為“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五)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
(六)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06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依承諾賠
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07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也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8生產日期、保質期必須清晰
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可以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09打擊“黑作坊”產業鏈
生產者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消費者可以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明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而仍為其提供設備、技術、原料、銷售渠道、運輸、儲存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消費者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進口的商品需滿足我國的安全標準
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消費者主張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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